蘇衛規(藥政)〔2012〕2號
各市、縣(市、區)衛生局:
為加強基本藥物采購管理,規范供貨企業行業行為,建立市場清退制度,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基本藥物供貨企業積分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基本藥物供貨企業積分考核管理,認真執行相關要求,通過網上監管系統對供貨企業參與集中采購、配送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掌握藥品配送到位情況??h(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基本藥物供貨企業積分考核管理檔案,及時匯總轄區內供貨企業積分考核情況,并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請各市衛生局于每月25日前將轄區內所有基本藥物供貨企業積分考核情況匯總表(附表)通過網上直報系統上報省衛生廳藥政處。我廳將在省醫療機構藥品(耗材)網上采購與監管平臺定期公布供貨企業積分考核情況。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廳藥政處。
聯系人:王玥
聯系電話:025-83620914
郵箱:yaozc@jswst.gov.cn
附件:
1、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積分考核情況匯總表
2、基本藥物配送企業積分考核情況匯總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抄送:衛生部,省政府辦公廳,省醫改辦,廳直有關單位,東南大學附屬中大醫院、江蘇大學附屬醫院、省口腔醫院,無錫市醫管中心。
江蘇省基本藥物供貨企業積分考核管理暫行辦法
為保證基本藥物供應配送及時到位,滿足醫療衛生機構臨床用藥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5號)和《2011年全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方案》(蘇衛藥政〔201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衛生行政部門對在我省承擔基本藥物供應的生產經營企業和配送企業(以下簡稱“供貨企業”)在一個采購周期內(不少于12個月)違反基本藥物供應有關規定的行為實行積分考核管理。一個積分周期(12個月)的累計記分分值(簡稱積分)為12分。
二、供貨企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予以記分:
(一)供應的基本藥物的名稱、劑型、規格、包裝等與中標目錄內產品信息不一致的,每批次藥品記1分。
(二)不按訂單所要求的品種供應藥品的,每批次藥品記1分;不按訂單所要求的規格供應藥品的,每批次藥品記1分;不按訂單所要求的廠家供應藥品的,每批次藥品記1分。
(三)供貨企業基本藥物網上采購配送到位率達不到100%的,配送率為95%~99%的記0.5分;配送率為85%~94%的記1分;配送率為75%~84%的記2分;配送率為75%(不含)以下的記3分。
(四)急救、急用藥品未在4小時內送達,每批次藥品記1分;一般藥品未在24小時內送達,每批次藥品記1分;不能一次完成訂單配送的,剩余部分未在7天內(含第一次配送時間)完成配送,每批次藥品記1分;未提供伴隨服務的,每批次藥品記1分。
(五)供貨企業未按醫療衛生機構要求對不符合質量、有效期、包裝、訂單數量等要求或破損的藥品調換的,每批次藥品記1分。
(六)供應的藥品有效期距其失效時間少于6個月或有效期18個月以內的距其失效時間少于有效期1/3的,每批次藥品記5分。
(七)供貨企業供應的藥品私自漲價或變相漲價的,每個品規記6分。
(八)供應的藥品有質量問題的,每批次藥品記6分。
(九)供貨企業拖延供貨,導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短缺或斷貨的,每批次藥品記6分。
(十)供貨企業無正當理由不按追加的采購計劃供貨的,每批次藥品記6分。
(十一)生產經營企業被取消中標資格的,配送企業不得再配送其產品,繼續配送其產品的,一次記6分;配送企業被取消配送資格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更換配送企業,拒不更換的,一次記6分。
(十二)供貨企業與醫療衛生機構二次談價的,每批次藥品記6分;提供回扣的,每批次藥品記6分。
(十三)供貨企業進行商業賄賂的,每次記12分。
(十四)供貨企業進行網下交易的,每批次藥品記12分。
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主要責任是生產經營企業的,積分記在生產經營企業名下;主要責任是配送企業的,積分記在配送企業名下,不重復記分。同一供貨企業在不同地區(市、縣)的積分累計相加。
三、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轄區內基本藥物供貨企業進行積分考核管理,發現供貨企業有應記分情況的,或接到投訴舉報的,應立即予以調查,調查情況屬實的,按規定給予記分,同時告知被記分的供貨企業。供貨企業對記分有異議的,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四、根據基本藥物供貨企業在全省的積分考核情況,省衛生廳對在一個積分周期內積分少于6分(不含6分)的,在積分周期期滿后將積分清零;積分達到6分不足12分的,將積分帶入下個積分周期。對在一個積分周期內積分達到12分,且記分項目為(一)至(十二)項的,限令供貨企業立即整改,沒有發生再被記分違法違規行為的,可繼續保有供貨資格;有再被記分違法違規行為的,給予警告,連續三次被警告的,則按規定取消供貨企業供貨資格,終止原來簽訂的購銷合同或配送合同,兩年內不得參與我省基本藥物采購活動。對在一個積分周期內積分達到12分,且記分項目為(十三)至(十四)項的,則按規定取消供貨企業供貨資格,終止原來簽訂的購銷合同或配送合同,兩年內不得參與我省基本藥物采購活動。
五、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起實施。
附件:
一、名詞解釋
1、伴隨服務:包括藥品的現場搬運或入庫,提供藥品開箱或分裝的用具,對開箱時發現的破損、近效期產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裝產品及時更換,在省藥品采購中心指定地點為所供產品的臨床應用進行現場講解或培訓,以及其他投標企業應提供的相關服務項目等。
2、網上采購配送到位率:是指1個月內,網上配送金額/網上采購金額*100%。
3、藥品質量問題:是指采購周期內,藥品被國家、省級食藥監部門通報質量不合格的。
二、免責情形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供貨企業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不予記分。
2、因網絡問題造成供貨企業不能及時閱讀訂單,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送達藥品的,不予記分。
3、供貨企業因特殊困難無法完成追加的采購計劃,提前2個月報省衛生廳的,不予記分。